交納社保這個問題,只要是員工本人和單位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那么都完全應該由工作單位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個人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該正常的來承擔員工的社保交費,如果不交納員工的社保,那么是屬于一種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相當于是違法行為。
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下,那么我們個人完全是可以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除非是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以后,那么作為企業單位才可以不承擔員工的個人社保,所以即便是發生勞動糾紛,那么只要勞動合同關系沒有解除的前提下,都應該正常的承擔員工的個人社保,并且5種保險都是需要同步繳納的,而且單位所承擔的較大部分比例完全是由單位來承擔,那么個人所承擔的比例可以由工資的當中去扣除。
但是當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以后,那么這種情況下你就不屬于這個公司的員工,所以說在這樣的前提下,那么自己的個人社保就可以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轉移出來之后你可以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當然也可以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自己繼續參保,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