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