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關于養老保險補繳的問題國家已經啟動了三次并做了三次結論。第一次是1997年國務院頒發了國發(1997)26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于繳納養老保險加上視同繳費達到15年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一律退休;第二次是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頒發了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該文件對于繳納養老保險達到15年并到達退休年齡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增發1%的養老保險金;對于到達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第三次是2011年7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凡是繳納過社會養老保險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5年至15年,補繳5年仍不滿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5,辦理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于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補繳時間限制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也就是2005年12月3日之后。其它任何人沒有資格補繳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有兩個法定補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間。首先是在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補繳5年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仍然不滿15年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可以繼續繳納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滿15年時,分段計算養老保險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次是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頒發了國發(2014)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該文件規定在發文當月滿60歲的城鄉居民不用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對于未滿60歲的,可以補繳(最長十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達60歲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對于超過60歲的,可以即繳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繳足15年不再繳。
三是除了上述法定條件允許補繳社會養老保險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許補繳養老保險。對于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實際上只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繳納過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可以補繳。其它人一律不給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