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下面理財序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建立健全適合金昌特色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甘肅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甘政發〔2007〕31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為一體,是一項非營利性公共保障事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 政府補助為主、個人繳費為輔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的原則,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大病保險基金構成。住院、門診統籌基金支出從市級財政專戶儲存的統籌基金中解決。大病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辦理,待遇支出從省級大病保險資金中解決。
住院統籌基金用于參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用于門診特殊疾病、門診統籌發生的費用及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費用。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政策規定、統一醫療服務、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結算辦法。
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設立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收入過渡戶和支出戶。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傳達、綜合協調、信息系統維護以及業務指導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檢查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業務。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政策宣傳落實、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編報基金預(決)算、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考核管理工作、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等;縣、區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政策宣傳、統籌基金的支出管理、報送基金的使用計劃等。
鄉(鎮)政府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參保居民登記、政策宣傳及動員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等有關事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補助資金的撥付;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中低保戶、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農村五保戶等人員參保資格的確認和對參保居民的醫療救助;殘聯負責對居民中殘疾人參保資格的確認;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居民中二女結扎戶參保資格的確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及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發改、公安、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財政補助資金;
(二)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各級財政和個人共同負擔。
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按照當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及市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區)財政各按50%承擔。
城鄉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農村殘疾戶中的多殘疾人、無經濟收入或無生活來源的三級殘疾人,五保戶、二女結扎戶和一、二級的殘疾未成年人個人繳費部分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11月30日前參保居民應足額繳納次年個人參保費用。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由居民到就近的甘肅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營業網點直接辦理,參保信息及個人繳費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費系統通過接口上傳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匯總復核,按期集中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醫療待遇、費用結算根據省上要求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變化和統籌基金支出等情況做出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于每年聯合發文執行。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按年度參保繳費后,享受繳費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確定,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等,并將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住院治療時,應先自付一定數額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100元,專科醫療機構(民營醫院)2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三級(市內)醫療機構500元,轉院轉診(含自主轉外就醫)3000元。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 簡、便、驗、廉 的特點,市內各級中醫院及綜合醫院的中醫科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相應降低20%。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住院治療時,對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一級醫療機構按90%比例支付,專科醫療機構(民營醫院)按85%比例支付,二級醫療機構按80%比例支付,三級(市內)醫療機構按75%比例支付,轉院轉診(含自主轉外就醫)按60%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市內各級中醫院及綜合醫院的中醫科納入中醫藥報銷范圍,其支付比例在同級醫院原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5%,提高后總報銷比例不超過100%。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住院費最高限額為一個年度內3萬元。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一個年度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以上的,納入大病保險,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范圍內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150元。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患下列疾病的,納入門診特殊疾病范疇:
(一)惡性腫瘤放、化療(含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
(二)腎衰竭透析治療;
(三)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
(四)血友病;
(五)苯丙酮尿癥;
(六)原發性高血壓(屬高度危險組和極度危險組者);
(七)肺源性心臟病(出現右心衰竭者);
(八)慢性活動肝炎(活動期)、肝硬化;
(九)糖尿病伴并發癥;
(十)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十一)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三)帕金森氏病;
(十四)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療術后(須長期治療者);
(十五)股骨頭壞死;
(十六)心臟瓣膜置換后抗凝治療(包括血管病手術人工血管抗凝治療);
(十七)癲癇;
(十八)精神分裂癥;
(十九)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
(二十)白塞氏病;
(二十一)強直性脊柱炎;
(二十二)甲亢;
(二十三)耐多藥肺結核。
前5種病種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20000元,后18種病種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按70%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 保底報銷 和 臨終關懷 政策。
參保居民在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一級醫療機構不得低于76%,專科醫療機構(民營醫院)不得低于70%,二級醫療機構不得低于65%,三級(市內)醫療機構不得低于58%。各級中醫院及綜合醫院的中醫科實際報銷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因病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門(急)診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發生的屬于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門(急)診費用、死亡前30天內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的門診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對癥治療的藥品費等納入住院費予以報銷。
第二十四條 凡在定點醫療機構正常平產分娩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居民(女方參保),城鄉居民一次性補助醫療費用500元。當年出生的新生兒,隨其母親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按規定繳納次年個人參保費用。
第二十五條 開展分級診療工作,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實行以 次均住院費用付費為主,單病種付費為輔的支付管理辦法 。
第二十六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掛號、伙食、陪床和療養的費用;
(二)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
(三)交通事故、醫療衛生事故、意外人身傷害等明確由第三方負責的費用;
(四)斗毆、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個人承擔責任的原因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對先天性殘疾進行非功能性需要矯正或治療的費用;
(六)明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辦理居住證手續的、探親、在外務工和在外上學的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報銷比例按照所住定點醫療機構等級標準執行。
異地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憑本人身份證、出院證明(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住院收費收據、病歷復印件,務工人員和學生出具務工證明或學校證明、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者出具居住證手續、探親者出具急診證明等資料,到參保地指定醫院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期限從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參保居民跨年住院的,費用按下年度標準結算。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付范圍提供醫療服務,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診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分解住院、推諉病人,為參保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和每日費用明細清單。使用醫療保險目錄以外的藥物和治療時,要征得參保患者同意方能使用。
第三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要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等,不得阻擋、拖延、隱匿銷毀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建立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醫療保險考核結果與醫療費用結算掛鉤。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基金結余轉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三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預(決)算情況,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向社會公布醫療費用報銷情況,并接受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理:
(一)審核、支付醫療費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謀取私利的;
(三)造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服務協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協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保居民將參保證件轉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用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除追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核定列入預算安排。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金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昨天,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正式對外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從8月1日起將執行。
截至目前,浙江省基本醫療參保人數已達5195萬人,也就是說此文件涉及超過96%的浙江人,一經發布立刻引起廣泛關注。《通知》中提到的個人賬戶 家庭共濟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到底哪些人符合 家庭共濟 的條件? 家庭共濟 后,是否意味著在農村老家的父母也能使用我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內的資金?
錢報記者在杭城各大醫院打聽了一圈,各家醫院的醫保辦負責人均表示,尚未收到浙江省人社廳的相關文件,具體的對接安排要等通知, 一旦通知到位,對接工作可以很快完成 。
負責文件起草的浙江省人力社保廳醫療保險處負責人倪滬平,以及負責后續具體經辦的浙江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主任卞正法,第一時間接受了錢報記者采訪,對公眾最關心的問題做了權威解讀。
【通知】
推動個人賬戶家庭共濟。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的醫療保障費用,實現家庭成員之間共濟互助。
【解讀】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里的資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當年資金,另一部分是歷年結余資金。當年資金沒用完,跨年后,就累積成為歷年結余資金。 倪滬平解釋說,個人賬戶里的當年資金僅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但從8月1日起,其中的歷年結余資金就可以作為家庭共濟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近親屬的醫療保障費用。 浙江是全國第一個這么做的省份。
【追問】
為什么要推出個人賬戶家庭共濟?
主要是因為個人賬戶目前已經沉淀了相當的資金量。截至2015年底,全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收入224億元,支出166億元,歷年累計結余314億元。希望能活化這部分沉淀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防止固化,防止個人賬戶變成變相福利。
家庭共濟包括岳父母或公婆嗎?包括領養的子女嗎?
不包括參保人員配偶的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無條件的扶養和贍養的義務關系,所以只要是法律上認可的子女(包括領養的子女),也都在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的范圍內。
如何保障同一家庭里夫妻雙方的父母都能參與共濟?
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授權一個或多個近親屬使用,家庭共濟也不會互相排斥。舉個例子,它就像家庭成員之間的 親情網 ,夫妻雙方可以在同一個網里,也可以各自組建一個網,同時又互相覆蓋。
參與家庭共濟的近親屬必須是城鄉居民嗎?
不需要,只要是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都可以。
與近親屬綁定社會保障卡需要主動申請嗎?
是的,需要參保人員主動向其所在統籌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通知】
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的醫療保障費用包括:(一)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近親屬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歷年結余不足時,在浙江省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按規定由個人承擔的自理、自付、自費門診醫療費用。(二)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近親屬使用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
【解讀】
拔牙可以,整牙不可以。 倪滬平說,其實,不只是牙齒的問題,如果簡單分類,治療類費用可以使用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支出,美容類的不可以。
倪滬平說,之所以限定為門診費用,主要因為個人賬戶內的資金原則是用來 看小病 的,看大病則有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來支付。
【追問】
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 具體是什么?
除了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內的預防性免疫疫苗可以由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的醫療保障費用支付外,我們把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比如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也都列入了醫療保障費用的支付范圍,其中包括宮頸癌疫苗。
【通知】
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在4000元以上的參保人員,可自愿將4000元以上部分為其本人、近親屬購買指定的個人賬戶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如不足支付的,參保人員可按相同價格待遇自行出資購買。
【追問】
為什么將起付門檻定在4000元?
我們做了測算,參保人員平均一次住院自負醫療費用約為4000元,所以需要先行留出這部分資金。同時,從2014年全省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分布看,結余超過4000元以上的人數和金額相對比較集中。
通知中提到的 指定的 個人賬戶商業健康險,怎么理解?
我們希望各商業保險公司能結合個人賬戶資金分散、規模較小的特點,研究開發適合各類參保人群的個人賬戶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利用商業健康保險來放大醫療保障的覆蓋范圍,探索解決醫療后段的保障資金。
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面就是理財序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僅供參考!
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方針。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 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分級經辦 的基本原則,實行 四統一分 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實行統一的醫療保險政策、業務經辦管理、醫保基金管理、網絡管理平臺,業務分級經辦。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和業務指導。縣區(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縣區(管理區)醫保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所轄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落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困難居民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做好基金運行的監管。
教育部門和各大中小學校負責做好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等參保對象的身份認定,協助做好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人等城鎮困難居民的參保繳費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員等參保對象的參保繳費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審計、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負責所轄區域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經辦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全市各類學校(包括各中小學校、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各高等院校和技師學院等)的學生,少年兒童;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從業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暫定為: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30元;
(二)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90元;
(三)非學生兒童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6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10元;
(五)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的 三無 人員免繳費。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財政補助的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管理區)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于當年6月底以前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九條 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三無 人員等城鎮困難居民個人繳費的差額部分,在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由財政部門及時劃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支付。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制度,風險儲備金暫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但總量累計達到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專項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風險儲備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的收支缺口,應先動用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縣區財政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費按不低于基金籌集總額的2%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 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間,參保人員在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在非集中繳費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的第四個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兒在三個月內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當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三個月后參保繳費的,自繳費的第四個月起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分別按以下形式參保:
(一)在校學生以所在學校為單位組織繳費參保。
(二)除本條(一)項外的其他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鄉鎮、社區勞動保障站(所)繳費參保。
第四章 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負擔,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一級醫院100元,轉外醫院為700元。
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的意外傷害一次性補償金等)。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其金額在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85%;
(二)二級醫院基金支付80%;
(三)三級醫院基金支付75%;
(四)轉外醫院基金支付60%;
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5年以上的,從第6年起,其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每年提高1%,但累計提高比例最多不超過5%。中途斷保續保的,連續參保繳費年限從續保之年起重新計算。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兒童發生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統籌基金一次性補償10000元,但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不能超過8萬元。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統籌制度。參保人員在實行即時結算聯網管理的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50%。一個結算年度內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未入學兒童每人每年100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大中小學生門診統籌醫療費每人每年10元,由學校統籌管理,用于保障學生門診醫療,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100元。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病,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實行即時結算聯網管理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店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做好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他傷、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服刑期間;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責任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費用;
(五)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六)境外及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或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八)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的;
(九)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變化的需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有關政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永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永政發[2008]5號)、《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永政發[2009]19號)、《關于做好學生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永政辦函[2009]8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