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月工資1萬元,社保按基本工資2200元基數交,離職后能否向公司追討?對于養老保險的繳費問題,目前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不管地方政府的文件是怎么規定的,但是我們在維權或是打官司時,都只能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來做為最基本遵循,你每月2200元也不算是你的基本工資,而是深圳市公布的最低職工月工資標準。
但由于社保法是在2011年7月1日才開始實行,在社保法出臺之前,各地遵循的主要文件精神是國發(1997)26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該文件的規定精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這就是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比例的最初規定,當然具體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是由省級人民政府來決定的。
社保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本人繳費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
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即勞辦發〔1997〕116號的規定,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這個文件的規定雖然是原國家勞動部的規定,是從1998年1月1日開始執行,這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建立個人賬戶最為完整的正式文件,也是對于個人繳費基數最完整的規定,到現在也還沒有作廢。在很多省市制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文件規定中,也是按照這個文件規定的表述精神進行表述的,包括深圳市也是如此。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養老保險以企業職員工的月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當員工的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深圳戶籍的員工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非本市戶籍的員工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提煉出這么幾個觀點。一是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個人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二是個人實際工資包含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并不是單純地指基本工資,也不是當地的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三是養老保險的上限和下限是按照當地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標準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且這在崗職工月工資標準是全口徑統計的職工月工資標準,既不是半口徑統計職工工資標準,也不是最低月工資標準;四是繳費的下限最低是60%,最高為300%,繳費下限低于60%的應該是屬于違法的。
根據上面我歸納的幾個標準來看,雖然深圳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中,對于非深圳戶籍的員工有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資的標準的表述,但這個表述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在崗職工是以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只有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深圳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時,才能按照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繳納。
深圳很多企業在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時,對于戶籍不在深圳的外來員工,就是按照每月2200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繳費,其實是對深圳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條例的一種誤讀,利用深圳對于非深圳戶籍員工最低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規定,作為非深圳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最終的目標還是為了少交企業應當繳納的20%的養老保險費用。不但讓深圳的統籌基金收入減少,同時也對非深圳戶籍的員工造成了傷害,讓這些員工今后的養老金處于最低的位置。
綜上所述,按照深圳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你每月1萬元的月工資,這個月工資既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同時也高于深圳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2200元,企業按照2200元繳納既違反了社保法,也不符合深圳特區養老保險的條例的規定,所以你離職以后,只要時間沒有超過兩年,就屬于時效性的有效期內,既可以向深圳市相關的社保部門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按照你每月1萬元的實際工資進行補繳,完全是正當合法的,也是社保法賦予的你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