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公積金貸款起貸額度為5萬元。配偶未繳滿6個月但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外籍繳存職工不能以配偶名義參與計算可貸額度,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可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
職工個人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時間系數+收入調節系數)×流動性調節系數。
(一)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申請當前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繳存時間系數:申請時往前推算正常繳存月份數所對應的列表系數,出現中斷的,未繳存的月份不納入計算;
(三)收入調節系數:當前月繳存額(個人繳存額+單位繳存額)所對應的列表系數;
(四)流動性調節系數:根據個貸率所對應的列表系數。根據《關于調整流動性調節系數工作機制的通告》(東公積金通〔2020〕43號),個貸率上升至新區間且近三個月資金凈流量連續為負數,或個貸率下降至新區間且近三個月資金凈流量連續為正數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告,并于通告發出后次月起執行新區間的流動性調節系數。借款人可貸額度套用的流動性調節系數,以向公積金中心業務系統遞交貸款申請登記時所對應的流動性調節系數為準。
有下列任一情形,可貸額度在計算公式計算額度的基礎上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過貸款最高額度,且上浮額度不累加:
(一)購買裝配式住宅。
(二)本市認定的特色人才。
(三)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已連續滿5年未提取公積金(且累計匯繳滿60個月)。
裝配式住宅、特色人才依照本市相關實施方法及配套細則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