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不能申請工傷嗎?具體是怎么要求的?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工傷職工能否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那么勞動者個人能否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這是根據工傷保險法規第18條第2項法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雖然簽訂勞動合同是最直接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不能否否認其他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比如工資單、考勤記錄、錄用通告書、工作交流資料等)。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否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