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之后,很多人都會想到領取失業保險。什么樣的人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又要滿足哪些條件?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五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由企業提出不再續訂的;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法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另有法定的。
失業保險金是可以累積的。
法律法規法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按法定繳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但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保險金是24個月。
再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以前失業時應領取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是按月領取。但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系。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相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