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失業登記需要哪些材料?具體是怎么辦理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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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失業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應如實向常住地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示哪些材料?
(1)勞動者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
(2)港澳臺人員本人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勞動者采取“書面承諾”方式,承諾登記信息真實性。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范圍有哪些?
(1)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之日起,女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2)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
(3)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的失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生活人員(是指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5)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進行失業登記,自領取《就業創業證》之日起,連續失業滿1年以上且在失業期間無用工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人員(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鎮人口安置的人員);
(7)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失業人員;
(8)軍人配偶失業人員;
(9)烈屬失業人員;
(10)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撫養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業人員);
(11)刑滿釋放的“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
失業證對象
失業登記的范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的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就業的;
(三)從企業、機、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倒閉停止經營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法定條件的;
(六)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統一安置的;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八)在哈市(9區9縣)居住半年以上,且辦理居住證的外來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