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判定以貸付息需要信貸員負責。是不公平的。有些規定出臺,完全是坐在辦公室里的人拍腦袋想出來的。
企業以貸付息,單從風險管理角度判斷是有問題的。為什么這么說?是因為企業如果以貸付息,說明其資金已經周轉不靈,沒有現金收入只能用貸款來支付利息,可以說這種企業確實已經到了無力還款的時候。——這也是風控部門出臺不得“以貸付息”的初衷。
但現實遠沒有理論上的那么簡單。首先,貸款進入企業體內,從企業角度來說就是自己的可用資金。無論用貨款支付利息,還是用貸款支付利息,對企業來說本質是一樣的。如果企業到了資金無以為繼的時候,以貸付息是必然的結果。如果信貸員阻止這么做,其結果是企業欠息并上征信,導致企業雪上加霜,死得更快。其次,以貸付息有時很難區分,例如從A行貸款支付B行利息,其實質與A行貸款支付本行利息是一樣的。為什么后者被發現就要追究責任,前者就不算呢?
當然,如果正常經營的企業,貸款到帳就直接付利息,是比較敏感的,信貸員應當阻止。但這個并不算是什么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