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銀行貸款有很多的非議,有的是對銀行貸款不理解和誤解造成的,有的則是一些完全從自我角度出發想突破銀行的監管規定。當然,也有各種擔心造成的多余想法。
現實中,很多人對貸款先還后貸質疑良多,特別是一些企業使用過橋資金償還貸款出現的問題更多,因此質疑銀行為什么在貸款正常還息的情況下,銀行還要求先償還本金再續貸?如果使用過橋資金償還貸款以后,銀行不再續貸而斷貸應該怎么辦?這里有三個問題:
首先,銀行貸款畢竟是借貸資金,不是長期使用的資金,有借有還是借貸的基本準則
貸款從定義上講,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從貸款的定義可以看出,所謂的貸款有三個要素:一是貸款是一種信用方式;二是貸款必須以償還為條件;三是貸款必須付出一定的利率。三者缺一不可。
銀行的貸款是以存款為主要的資金來源,存款的必須償還性和支付利息為前提,決定了銀行的貸款也必須償還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因此,對于從銀行貸款的一方來說,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貸款時就要考慮貸款必須償還,而不是像股東資金和債券投資,前者可以長期使用而只分紅,后者可以相對長的時間使用然后再歸還。
銀行的貸款按照貸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按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期限一般在1年或者1年內,中期貸款期限一般指在1年以上五年以下含5年,長期貸款為5年以上期限的貸款。無論哪一種期限,貸款期限內都必須按期付息,同時到期全部本息償還。
銀行貸款作為一種信用融資方式,無論是信用貸款、擔保貸款還是抵押質押貸款,都必須以如期償還為前提。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民間借貸是如此,從銀行貸款也是如此。銀行要求貸款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如期償還本息,沒有什么可以質疑和指責的行為,是一種市場經濟和信用經濟的必然行為,借款人必須按期償還借款本息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這一點一定要明確。
其次,銀行貸款為什么要先還再續貸呢?既是借款人的責任,更因為監管有規定
對于借款人來說,為什么要對銀行借款先償還再續貸呢?這是很多借款人非常難以理解的,覺得給自己的資金帶來了非常大的不便,為什么不直接續貸呢?
一是及時償還到期的貸款,是借款人遵守信用的表現。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就是能否按時償還貸款的程度,能夠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才是有良好信用的借款人。因此,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就是借款人的信用表現。
二是及時償還到期的貸款,是借款人經營正常和流動性正常的體現。如果一個貸款企業和個人出現現金流動性緊張,不能按時償還銀行貸款,那么,就已經說明貸款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風險加大,就有可能再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審批。
三是通過貸款的償還,還可以考察貸款企業的資金籌措能力,以便考察未來的貸款風險程度和貸款額度。
除了貸款企業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償還貸款外,先償還貸款再續貸也是監管的規定。銀行借款續期則是一種對貸款人正常再貸款的一種表現形式,銀行貸款如果不能如期償還就只能辦理貸款展期,并成為借款人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后的不得已補救措施。
銀行貸款展期和銀行貸款續期的貸款無論是金額還是期限都有所不同,銀行貸款展期的金額不能超過原有的貸款金額,只能小于原有的貸款金額;銀行貸款續貸則可以是原有的貸款金額,甚至還可以大于原有的貸款金額。從期限看,銀行貸款展期有明確的期限規定,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更重要的是,對于續貸監管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對于銀行貸款展期監管部門會加強監管,同時在五級分類以及提取撥備時都會有所區別。
目前已經有一些銀行的小企業貸款和個體工商貸款開始辦理一些循環貸款,即可以在不先償還的前提下直接續貸,但還沒有大量辦理。即使大量辦理也會對審批的條件更嚴格,并不是所有的貸款都可以在不償還的前提下就能續貸。
其三,如果無力償還貸款,只能使用過橋資金償還,償還后斷貸應該怎么辦?
有的企業由于發展規模過大或者業務攤子鋪得太大,難以籌措資金先償還貸款,要辦理續貸就必須先償還貸款,又不想因為辦理展期而對自己的信用和未來貸款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經常會有的人使用過橋資金先償還貸款,等貸款發放以后再歸還過橋資金。
實際上,這種出借過橋資金的機構就是民間借貸,雖然時間短,一般一到兩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但利率卻很高。要使用過橋資金付出的代價并不低。
這還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一旦使用過橋資金以后銀行貸款償還后不再續貸即所謂的銀行斷貸,那么就將貸款企業陷入了巨大的資金鏈危機之中。
一是在企業投資和經營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現金流的問題,不要盲目進行大規模的投資,要統籌安排資金,這是一個企業經營管理的最根本原則。
二是最好不要通過過橋資金的方式償還貸款辦理再貸款,畢竟過橋資金要付出較大的資金成本,導致本來就已經緊張的資金更加緊張。
三是不要相信一些銀行所謂的口頭承諾會繼續放貸,畢竟償還貸款是借款人的責任和義務,即使銀行的人口頭承諾續貸也可能是一種清收的方式和手段,畢竟如果貸款逾期經辦人和支行會受到經濟甚至行政處罰。
四是如果一定要使用過橋資金,也要拿到銀行的貸款審批通知書,即新的貸款已經通過了銀行的審批,所以,償還以后貸款有保障。
五是如果銀行能夠出具貸款承諾書是再好不過了,可以為自己使用過橋資金以后提供貸款保障。
曾經有一個真實的案例:
某電器公司無力及時償還某中銀行的到期貸款,某中銀行牽頭尋找了該過橋資金出借方并向該出借方承諾'我行保證續貸成功,并用續貸出的款歸還你單位'。過橋資金方出資金進行過橋,某中銀行如期收回了到期貸款。但銀行收回貸款后,并未繼續向某電器公司發放新的貸款,電器公司難以償還過橋資金,因此,過橋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某中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向原告出具的《承諾書》,內容為承諾保證為被告某電器公司發放貸款,保證續貸成功,該《承諾書》明顯具有連帶擔保的性質,應視為某中行做出了擔保的意圖表達。結果銀行敗訴。
這樣的真實案例,無論是對貸款企業還是貸款銀行以及過橋資金方都是一種相互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