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指引》共計7章67條,對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傭金、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定價配售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和安排。
而跟投制度則是市場最為關注的要點,一位投行人士稱,以往他們承銷項目,按照項目募集資金規模收取2%-8%的承銷費用,一般會在5%左右,這次科創板保薦機構跟投比例設置在2%-5%,比較合理。
跟投比例2%-5%限售24個月
具體來看,《業務指引》明確參與跟投的主體為: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承諾認購的規模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5%的股票。
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浪財經,在2%-5%區間內按發行規模分檔設定跟投股份比例,并規定單個項目的跟投金額上限,能夠避免跟投比例“一刀切”的弊端,減輕保薦機構跟投大型IPO項目的資金壓力和市場波動風險。
此外,《業務指引》還規定,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期限長于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
新浪財經獲悉,對于跟投股份設定24個月的限售期,上交所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結合不同類別股份的限售安排,平衡保薦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保薦機構是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參與跟投,但還承擔了核查把關責任。因此其鎖定期應長于一般戰略投資者的12 個月。同時,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應承擔最高責任,因此保薦機構的鎖定期應短于實際控制人的36個月。三類主體的限售期應保持一定間隔,以形成義務的有效區分。
二是平滑跟投股份解禁數量,減少對市場的沖擊。由于證券公司的跟投并非主動投資,且對資本金形成了一定占用,因此預計股份解禁后會盡快減持股份。在此情況下,如果將限售期定為上市當年及其后一個或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每年初會出現大量跟投股票的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造成明顯沖擊。如果將限售期設定為固定時長并以公司上市日作為起始日期,則股份減持較為平緩。
綜合以上考慮,對跟投股份,自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減持的安排較為合理。
對于跟投制度的設置,一位業內人士對新浪財經分析,“從微觀上看,一是有利于發揮證券公司項目篩選功能,強化IPO質量把關,減輕監管層壓力。二是有利于發揮證券公司研究定價功能,平衡投資者與發行人利益,平衡IPO估值與公司長期投資價值,增強IPO定價和二級市場定價合理性。三是有利于形成證券公司資本補充的良性循環,建立證券公司“獲得資本回報、補充資本金、擴大證券公司業務”的業務格局,將證券公司資本變成市場“長錢”,增強行業直接融資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