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7:51:00 來源:網絡投稿
先糾正一下,老百姓從銀行借款的合同關系中,老百姓稱為借款人(也叫主債務人),銀行才稱為貸款人,擔保人被稱為保證人,這就是貸款合同行為中的3個主體。
假如借款人(主債務人)去世,銀行第一時間應該起訴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呢?《擔保法》規定,必須根據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而定。有兩種保證方式,就有兩種不同的先后起訴順序,否則保證人可以對擔保債務行使抗辯權。
第一種是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說,如果簽訂的是一般保證合同,當借款人死亡時,銀行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無能力還款時,比如無可執行財產等,銀行才可以繼續起訴保證人,否則保證可以對債務行使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是說如果簽訂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么銀行可以在借款人和保證人之間任意選擇一方進行起訴,一般銀行以還款能力較強一方作為起訴對象,更利于收回本息。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如果對債務行使抗辯權,法院會判決抗辯無效,必須履行債務償還義務。
其實,在現實中銀行為了使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將信貸風險降到最低,一般簽訂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或者根本就不明確約定是保證方式,而不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合同,在《擔保法》中同樣被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如果借款人去世,銀行完全可以第一時間起訴保證人。當然,如果保證人在事前與銀行協商達成一致的,銀行也不會一定要走法律催收程序,起訴只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我們也得到一個教訓,如果實在推脫不了,要給朋友借款擔保,也必須明確簽訂一般保證保證合同,而不是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千萬別糊涂,以免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