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因為不能代理查詢自己親屬的銀行存款而煩惱,甚至埋怨銀行沒有人性化服務,太絕情了。殊不知,這也有法律規定,并非兒戲。因銀行存款涉及公民隱私和財產權不可侵犯,因此不論是個人存款還是單位存款,不是任何機構或個人都有權查詢、查封、扣劃和凍結的。關于個人存款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和查封相關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下面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銀行對個人存款和單位存款的保護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出外。
《儲蓄管理條例》中也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四原則。
二,法律賦予查詢權利的單位有11個,其他部門均無權查詢。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軍隊,監獄,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
三,法律賦予查封、凍結權利的單位有8個,其他部門均無權查封、凍結。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軍隊,監獄,海關,稅務,國家安全機關。
四,法律賦予扣劃權利的單位只有3個,其他均無權扣劃。
法院,海關和稅務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也無權扣劃。
五,關于查封、凍結的時間規定
根據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房地產、股權)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劃、凍結手續,續行期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