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特別條款規定,如果有,就不算違約,如果沒有,那就涉嫌違約。
所謂存款階梯利率,就是創新型存款的一種計息方式,一般稱為靠檔計算制,它是以實際持有時間長短,適用不同利率和計息規則,改變了過去整存整取提前支取按照支取日掛牌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到期按照約定利率計息的規則。換句話說,也就是相當于活期存款(隨存隨取)享受定期利率,因其強流動性和較高收益而受到追捧。
而傳統定存計息規則不僅有幾十年的約定俗成,而且寫進了國家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包括大額存單計息規則也由央行“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所以我們存傳統定存時,儲戶并不用閱讀產品說明書,也不用簽訂購買協議的。
但是,這種靠檔計息的創新型存款一般都有產品說明書和協議書,因為這種產品目前至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也就意味著至少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作為發行方的銀行,就是負有告知儲戶未知風險,包括法律風險的義務的。
儲戶到銀行存款實際上也是一種民事合同行為,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受合同約束,違約方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所以,為規避不必要風險,民事合同中一般都有特別條款規定,即一旦遭遇因不可抗力因素該如何解決。而銀行作為特殊的金融企業,其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當然包括監管方面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變動帶來的影響。
因此,如果存款發行方銀行在產品說明書和協議中,已經明確了不可抗力特別條款,那么就代表銀行充分履行了風險告知和提示義務,那么因監管政策變化而做出的終止合同或改變計息規則的行為,就不屬于違約行為。相反,如果事前沒有特別條款規定,中途擅自終止合同或改變合同約定的行為,就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取消創新型存款靠檔計息(階梯利率),目前存在兩種做法,一是直接終止合同,對產品進行清盤;二是設置過渡期,進行軟著落,后者明顯更加有利于保護儲戶利益。2019年4月廊坊銀行和張家口銀行就陸續有兩款靠檔計息智能存款被清盤,但它們的力度確實大了點,對原有階梯利率產品直接停售并清盤,分別以0.35%和0.42%計算利息,太違和了。而今年12月14日6大國有銀行同時取消靠檔計息的公告卻友好的多,不是一刀切,而是分階段整改,一是12月31日前提前支取的,仍然可以享受靠檔計算;二是12月31日之后提前支取的,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利息;三是持有到期的,原約定利率不變,從而使絕大部分儲戶不僅有了思想準備,調整理財規劃的空間,而且利益也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因為靠檔計息(階梯利率)是一種金融創新,所以不可避免會給銀行、儲戶和監管帶來挑戰和考驗,這本來無可厚非,但個別銀行事前不切實履行對儲戶的風險告知義務,而事后卻由儲戶來背鍋買單的行為,確實有些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