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利率為什么要調整?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確定方式變了。21日,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下稱“利率自律機制”)公眾號發布文章稱,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優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確定方式,將原由存款基準利率一定倍數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為在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上一定基點確定。
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實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內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長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
據了解,2015年,央行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同年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開始運作。此前,為有效維護存款市場利率定價秩序,在利率自律機制協調下,金融機構經過自主協商,形成了按存款基準利率倍數確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約定上限。此番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確定方式調整為在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點,存款利率將有何變化?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在文章中表示,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實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內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額存單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長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東吳證券在研報中指出,長期以來,多數地區的自律機制要求:對20萬元以上的大額存單,國有行、股份行及城商行、農商行的定價上限分別為基準上浮50%、52%、55%,這意味著1年期和3年期大額存單的最高利率是2.325%和4.2625%,實踐中大量的中小銀行選擇“頂格上浮”。
文章稱,按照存款基準利率倍數確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顯杠桿效應。由于長期存款基準利率較高,執行利率也明顯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結構。特別是個別金融機構利用長期存款利率較高的問題,通過多種不規范的所謂“創新”產品吸收長期存款。其他銀行為穩定存款來源,被動抬高存款利率攬儲,推升整體負債成本,出現了存款市場由壞銀行定價的問題,不利于存款市場有序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