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帶區別性別的眼光來看待這個問題。關鍵在于:到底是在“爭”財產,還是“分”財產。這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什么叫“爭”?女兒嫁出去了,對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顧,現在想著回來分父母的財產,這叫“爭”;父母現在打算分家,女兒、包括兒子,都要求父母分給自己、多分給自己,這叫“爭”。
什么叫“分”?女兒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現在發生了繼承,女兒回來要作為繼承人繼承財產,這叫“分”。
如果是父母現在要分家產,那么:子女,無論是兒是女,都不應對老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客氣的講,誰提,誰就是在爭。沒有什么處理辦法,看老人自己的真實意思,決定權交由他們。
如果是發生了法定繼承,那么:
若哪個子女沒有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處理辦法就是:先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收集贍養證據,以對方未盡贍養為由,主張對方不繼承。
若子女們都盡到贍養義務,建議的處理辦法就是:忘掉“爭”這個詞,因為結果已定——想分的人,必定能分得。區分性別、“遵從習俗”,在此結論面前沒有任何作用。
如果發生了遺囑繼承,那么:遺囑指定給誰,就由誰來繼承,前提是遺囑必須合法有效。若產生爭議,從處理辦法上,需要遺囑持有人并且主張遺囑真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