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撿到別人的銀行卡后不要以為就可以隨便使用卡里面的錢,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隨便侵占他人的財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李某等人該不該被判信用卡詐騙罪呢?
這個新聞所說的李某所撿到的是一張社保一卡通的銀行卡,這類銀行卡一般是借記卡而不是信用卡。但是法院卻以信用卡詐騙罪定案,這個就有點讓人看不懂。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比如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或撿到的的信用卡進行消費、取現等行為。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李某等人使用撿到的銀行卡取現跟第3點是最接近的。
那為什么李某等人撿到的是借記卡,跟信用卡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會被判處信用卡詐騙罪呢?
撿到借記卡卻被判定信用卡 詐騙罪,這點估計很多網友都不理解,案例來說撿到借記卡取現之后應該被判定盜竊罪或侵占罪更合適。但是實際上法院所認定的信用卡跟我們通常所說的額信用卡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我國《刑法》中所說的“信用卡”是廣義上的信用卡。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由此可見,借記卡實際上也是刑法所指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