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7:51:00 來源:網絡投稿
一、理論上
涉及死亡的保險有“壽險”和“意外險”,很多重疾險也能賠死亡,是因為重疾險包含有“壽險”責任,本身而言重疾險只賠重大疾病,并不賠死亡情況。
我國保險法規定,帶有壽險責任的長期型保險,連續投保時間超過2年的,自殺應該賠付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這里的兩年,是指投保繳費生效之日起滿2年,如果中間有“失效”后復效的情況,則2年的時間從復效之日重新計算。
意外險
我們常買的意外險,大都是一年期的,所以一年期的意外險,大都無法理賠自殺,包括連續投保的一年期意外險。
當然也有長期型意外險,這種意外險可以賠付2年后自殺!
二、實際情況
在實際情況中,有時候自殺情況其實很難界定。對于超過2年的壽險來說,只要死亡不是免責約定情況,保險公司都會很快賠付。舉例,2016年湖北荊門的千萬保額拒賠事件中,投保人周某買了多年的壽險幾十萬保額,保險公司早就賠了。糾紛就是后來集中投保的意外險。
意外險是所有保險中,杠桿最高的一種險種。但是意外險對于“意外”的事故的界定,是需要權威部門來界定的。例如,公安機關,法醫證明這些。很多時候,公安機關無法出具“自殺死亡”的證明,這時候保險公司要證明被保人是“自殺”才能拒賠,否者就應該賠。
這類案例我就說兩個,是我在整理保險拒賠案例時候看到的:
案例一,公園自殺案
某年輕小伙因為某些原因,所以買了意外險后不到一周,就在某公園的臨湖假山上墜湖死亡。因為沒人證、沒監控,警方也沒有發現明顯的證據表示屬于“自殺”,最終給出的結果是“非正常死亡”。保險收集一些側面證據,死亡前的非正常行為,給家人說些莫名其妙的話,網絡留言等認定為“自殺”,而家屬則認為“非正常死亡”,沒有明確寫是自殺,那么就是意外!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家屬。
案例二,燒炭案
某女子因為和家人鬧矛盾,然后在自己的臥室門窗緊閉燒炭,最后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最后警方排除他殺,但是不知道怎么的死亡原因寫了“非正常死亡”。所以出現了糾紛,這個案件比較奇特就在于保險公司提出:哪有5月份燒炭的?但是家屬堅持認為“非正常死亡”就是意外險。最后法院判意外險應賠。(很多時候,幾個字就能改變結局,這個案子很值得思考)
特別說明:
意外險不賠“猝死”!醫學上猝死屬于突發疾病死亡,是疾病死亡。而不屬于意外死亡!
但是現在很多意外險也額外增加了“猝死”賠付責任,我們遇到這種帶有“猝死”賠付的意外險時候,一定要看“猝死”的保額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