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費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正式發布。這樣的文件其實近期很多省份都有發布,因此容易被忽略不計。該公告附件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全文失效廢止的稅費規范性文件目錄(104份)》赫然在目,其中第15條《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屬于被全文廢止失效的文件。這個變化恐怕就不能小看了。
粵地稅發【1999】239號大家可能都關注過,這是比較早誕生的允許補發工資追補分期計稅的文件。按照其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稅。
筆者推斷,該項規定取消后,相關補發的工資應遵循工資個稅的規則計入發放月份工資薪金總額,單就這樣考慮,納稅人稅負可能會有所增加。
部分地區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計征口徑一覽表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稅。
大地稅個【1997】101號
鑒于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稅
桂地稅發【2005】2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