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你這種情況當然是必須要給予賠償金的,注意,這是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雖然和公司只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既沒有和你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也沒有提出不續簽或是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種情況,應該視為續簽了勞動合同,這在實際中也是很多公司經常性的做法,我在現在的公司工作十多年,除了進公司時和公司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以外,往后就再也沒有續簽過勞動合同,有時公司想起了,可以續簽一份,想不了起了也就沒有續簽,這主要取決于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質量和責任心,其實老板每天那么忙,也不可能經常過問這個事情,只能說明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是沒有盡到責任和義務的,這個公司的老板對人力資源工作的重要性也是認識不足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你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以后沒有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實際上你以后又在公司工作了幾年,那么也可以視為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都不會影響你和公司勞動關系存在的事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和勞動協商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等。像你這種情況,是屬于視同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視同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是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的情形。對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如果沒有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規定精神,在四十七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之上給予二倍經濟賠償。
按照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為工資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而不是我們平時所說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而經濟賠償的標準是是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二倍。比如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每月5000元,那么經濟賠償的標準就是每月10000元,只要本人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沒有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就是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沒有最高十二個月的限制,只有在本人工資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時,才會有最高十二個月的限制,這是作為勞動者維權應該知道的基本常識。
對于賠償金的問題,最好在離職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企業進行協商談判,這是成本最小的處理方式,只有在談判或是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會申請勞動仲裁。不管是勞動仲裁也好,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好,對于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本身,都會增加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但很多企業仗著自己具有良好的社會關系,擁有強大的公司資源,抱著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心理,堅持要和員工打官司,其實是非常不明智的,違法了就應該支付違法的成本,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打官司對于企業的形象,對于今后人才的招錄等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聰明的企業家一般是不會打官司的,該依法辦理的就依法辦理,這對企業和職工都是雙贏的解決方案。
綜上所述,企業只和你簽訂了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后來沒有續簽合同又在公司工作了幾年,后來雖然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應該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經濟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