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停發有哪些情形?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每月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諾其不存在停發待遇法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廣東省失業保險》第二十八條法規情形的;
(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的;
(3)法律法規的其他應當停發的情形。
備注:《廣東省失業保險》第二十八條法規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