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限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期限(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法律仍保護。
二、工傷保險的責任范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傷害的;
(七)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