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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極端情況判斷,基金銷售的新規定,絕對是繼保本基金、子公司業務、委外定制基金新規后,砍向公募基金的第四板斧,其殺傷力實在不能低估。
和往常一樣,這次出臺的規定,出發點同樣是戴著保護投資者的帽子。誠然,投資者需要保護,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從規定的細節來看,很多條款還是具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觀察君一直認為,過于超前的監管規定,結果不外乎有兩個,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多方懼傷。
那么,對于基金銷售新規,到底是誰需要保護?到底需要什么樣的保護?

適當性 新規大限將至
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辦法》)及《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從具體內容來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共43條,之前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將之歸納為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 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其實,從N多年前開始,公募基金銷售規范的話題就一再被提及,其中最最重要的就是 適當性原則 ,但考慮到股市牛熊、銷售渠道等客觀因素,這個原則也是僅僅停留在嘴上,時不時拿出來說說而已。(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