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 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編輯本段銀團貸款產品業務的特點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梢詽M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并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后,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于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借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并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后,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并接受銀團委托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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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更好地為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服務,促進經濟聯合,培育企業集團,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團貸款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1]
附件:銀團貸款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