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進行大幅下調,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這次,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究竟影響幾何?民間借貸跟非民間借貸如何區分?厘清這些問題,才能讀懂這次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下調。
民間借貸≠金融機構放貸
現行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線出自2015年,這個版本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兩線三區”:即36%和24%兩條紅線;24%以下為司法保護區;24%~36%為自然債務區;超過36%為無效區,屬于非法放貸。
這其中,有一個誤解,很多人把這個《規定》視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紅線。其實,《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今天發布會上,最高法又再次強調了“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金融機構的司法解釋另有出處,在此先按下不表。
2015年,這個《規定》出臺時,正是互聯網融(P2P網貸)金蓬勃發展時,《規定》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
因為,P2P屬于個體對個體的借貸關系,資金來源于民間出借人,自然也是屬于民間借貸。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互聯網金融最后“遺產”,助貸機構本身并不放貸,也不提供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信息撮合服務,隨著P2P出清,目前助貸資金來自于持牌金融機構。所以,并不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
事實上,今年7月,由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當于是為了助貸機構正名,把其作為商業銀行網絡放貸的科技類“輔助工具”,納入到金融監管視野中。
如果這些條文看著傻傻分不清清楚,那么有一個簡單的辦法,判斷是否屬民間借貸有一個“金標準”:看借貸關系里的資金來源,如果資金來源于持牌的金融機構,就不屬于民間借貸,反之則屬于。
從目前的信息來看,此次民間借貸保護上限下調,對于持牌金融機構放貸、助貸機構,短期不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