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是指: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辦酒席或按照當地習俗私下的結婚儀式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所以你表姐和表姐夫這種情況,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可能有些人認為共同生活5年,并且已經按照習俗習俗私下辦了結婚儀式,應該算作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認可事實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問題當中“他們相愛五年之久,后來結婚了”,明顯是在1994年之后在一起的,所以也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
【處理辦法】
雖然表姐和表姐夫不屬于夫妻,但是他們在同居期間的財產也需要進行分配,盡量讓表姐找到當時購買財產的發票證明自己的出資。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