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完全沒有必要把自己私人銀行卡的錢轉走,因為不僅沒有意義,還有可能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當中,有些夫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知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自己婚后的收入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和配偶無關。
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婚內大多數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僅是工資、獎金等,像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問題當中的“私人銀行卡”當中的錢不一定是個人財產。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后果】
如果我們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是企圖侵占配偶的財產,那么可能會面臨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總結】
所以如果私人銀行卡當中的錢是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配偶無法分割,所以沒有必要轉走;
如果私人銀行卡當中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配偶可以分割,如果為了侵占這筆財產進行轉移,將會面臨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