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易,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樂與愁。
看到題主的描述,個人感覺,產生離婚念頭的最主要原因,恐怕是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和丈夫對于家庭事務的擔當,缺少心理上的依靠。當然,是否必然選擇離婚,外人無法感同身受,給不出結論。
就題主的問題可以給出確切的答案:可以要孩子,可以要撫養費,與是否有過錯其實沒有什么關系。
這里借用兩個法條來解釋一下上述結論。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注意上面標粗的三段文字:
離婚之后,無論孩子歸誰撫養,雙方對孩子都有撫養義務。
題主的孩子一個五歲、一個七歲,滿兩周歲、不足八周歲,因此,孩子歸誰主要還是要看題主夫妻相互協商。如果兩人都有要孩子的打算而又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夫妻的經濟狀況、生活條件、平時對孩子的負責程度等因素做出判決。如果題主爭取孩子,以上這些因素,需要題主衡量和考慮。
夫妻離婚之后,假設孩子歸了題主,那么對方依然要給予孩子撫養費。給到什么時候、每個月給多少,從判定原則上同上——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