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非常現實的,也是個非常好的問題。
孤身一人,步入晚年,如何養老?這里按照不同階段,給出個人的養老規劃建議:
活力階段:活好自己,做好提前安排。
人是有生命周期階段的。我們暫且把年滿60歲即歸結為老年階段(有的定義標準為65歲)。60-75歲這個階段,正常情況下,老年人屬于“活力”階段——即便一個人,日常生活能夠完全自理,對他人的依賴性并不強。
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目標是——老有所樂。做好三件事:
調整自己的心境。一個人,與兒孫滿堂的老年人從心理上是有極大區別的。知道孤寡老人最怕什么么?最怕的就是別的老人逢年過節有兒孫們過來探望!在這個階段,要學會接受現實,更要學會“享受”——在經濟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多出去轉轉,多發現和感受生活上的美好,多體會一個人游玩的自由。心態非常非常重要。
提前安排好自己的養老場所。不是很建議題主選擇去國外定居養老,社會人文環境不一樣,而且寄希望于國外的社會養老不現實。提前安排養老場所,不要吝惜費用,可以結合自己的經濟狀況,不管是選擇養老機構、還是選擇居家,以條件最好、生活最方便為選擇標準。
指定好監護人。這一點非常非常重要,在稍后展開。
半自理階段:依賴性越來越高。
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在80歲左右,但是現在人的壽命呈增長趨勢。
這個階段老年人,基本進入半失智失能、半自理的生活狀態,活動能力越來越低,活動半徑越來越小,對人的依賴性越來越高。
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目標是——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定居場所、監護人的作用就凸顯出來。
定居場所。個人比較建議選擇養老機構養老。對于孤身老人來講,不要太奢望雇傭保姆、委托社區進行養老。這個階段的老年人,是需要24小時有人隨時看護的。除非專業機構(受政府監管),否則沒有人可以做到這一點。
監護人的價值。監護人的作用,就是在老年人無法身體力行的時候,能夠具有合法身份和職責的代替老年人做出決策。舉個簡單例子:如果老人想委托人去代為取錢,你是委托一個雇傭的保姆放心、還是委托一個經過法律認定的人去代辦放心?再舉個例子:當老人需要看病就醫做手術的時候,是保姆能簽字交錢、還是一個具有法定義務的人簽字交錢?這都是關鍵而現實的問題。
指定監護人,目前可以通過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來做(注意,通過遺贈扶養協議解決不了這個問題)。當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老人可以選擇給予監護人一定的獎勵,例如,通過遺囑將自己百年之后遺留下來的財產給到監護人。這是公平的。
此外再多說兩個觀點:
1.題主提到的“不想給親戚朋友添麻煩”,理解,但并不完全贊同。
親戚朋友,義務幫一次可以,幫兩次可以,再多了可能弄得雙方都不太好意思。但是,如果把義務與回報對等起來,是可以避免這種尷尬的。
這句話的意思是告訴題主:可以委托自己信得過的人,只是不要奢望免費——不免費了,“麻煩”會少很多。
2.以房養老,強烈建議不予以考慮。
關于晚年的花銷,完全不建議通過“以房養老”的方式來解決——以房養老,自從簽訂合同那一天起,房子就已經不屬于自己了——跟古代的“抵押”是一個概念,而抵押出去的東西,有幾個能贖回來的?——切記!
百年之前,財產一定要攥在自己手里,哪怕出租收租金補貼經濟,都要好得多。
不能自理階段:放下。
到這個階段,人基本處于失智失能的狀態,幾乎所有事情已經身不由己。
這個階段,對于孤身一人的老年人,會更加放大社會養老、監護人的價值——需要完全照護,所有事項需要監護人代為執行。當然,也無所謂養老的建議了。
小結
對以上建議做一個簡單小結:
調整自己心態,多享受生活→提前安排好養老場所,在自己經濟能力范圍內選擇最好的→指定好監護人,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簽署法律文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握好自己的財產,不要輕易讓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給監護人→在定居場所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