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該不該放棄的問題,只有網友自愿的選擇。
只要滿足如下條件,網友必有繼承權。
網友未觸發(fā)了對父母遺產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網友父母未通過合法有效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提前將財產指定給網友外的他人。
在有合法繼承權的情況下,建議網友不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什么要放棄呢?
分幾個方面,適當延展的解釋一下。其中預設兩個假設,尤其是第一個假設,很重要:
按照描述,推測網友父母先于弟弟過世。
假定網友的祖輩均早于父母過世。
弟媳、侄子能繼承網友父母遺產么?
先說說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弟弟過世了,弟媳、侄子能繼承網友父母的遺產么?
答案是“可以”。
這里的繼承關系是:
網友父母過世,則網友和弟弟,對父母遺產具有均等的法定繼承權,各自繼承一半兒。
因為弟弟后于父母過世,所以,他對父母繼承權,將轉移給他的法定繼承人——即他的配偶(弟媳)和子女(侄子)。二人共同繼承弟弟應繼承份額(法律依據上,詳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所以,如果父母僅有網友和弟弟兩個子女的情況下,父母遺產的份額分配是:網友1/2,弟媳1/4,侄子1/4。
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的條件
網友該全部放棄么?
個人觀點是:雖然要網友自愿決定,但建議不放棄。因為——各方均有合法的繼承權,都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誰也不要覬覦他人的份額。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是,在如下四種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或者少繼承:
1.繼承人觸發(fā)了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
2.對被繼承人未盡到扶養(yǎng)義務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如不贍養(yǎng)父母的子女,在繼承時,不能繼承、或者少繼承。
3.被繼承人已經做出提前安排
繼承是有優(yōu)先級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法定。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外的人)簽訂過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執(zhí)行。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過合法有效遺囑,遺產將由遺囑中指定人的繼承(或接受遺贈)。
以上均無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執(zhí)行。
因此,若父母生前做過前兩個動作,則子女很可能無法繼承。
4.書面放棄
這種方式就是網友提及的問題:如果繼承人自愿主動放棄,是不能繼承的。但是,放棄必須要建立在兩個前提之下:
完全出于自愿。
必須是書面放棄。
這也是開篇給出結論的理由。有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什么不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