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存在很多類似男女不領證、搭伙過日子的情況。那么,一方先走了,留下來的財產,另一方能否有權分割?
針對題主問題,喪葬費、男方留下的財產(遺產)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類型。如果從“法”的角度,結論是:
女方無權分割喪葬費。
女方有權主張適當分得男方財產(遺產)。
喪葬費,不屬于遺產,用于去世人后事處理過程中的花費,例如壽衣、火化、安葬等的費用支出。如有剩余,由與其存在扶養關系的直系親屬,參照法定繼承的分配方式分割。
去世人的生前個人合法財產,為其遺產。遺產只能通過繼承(或受遺贈)的方式,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分得。能分得遺產的人,要么是法定繼承情況下去世人的親屬,要么是遺囑繼承情況下,由去世人生前通過遺囑指定。
這兩類財產的分配都涉及到一個共同問題:女方與男方共同生活十年、未領證,算親屬么?
沒有領證,即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題主提到的“再婚”一詞是錯誤的),即雙方之間,不存在親屬關系。
不存在親屬關系,不能分割喪葬費。
但是,不是親屬,是否意味著也不能分得男方遺產?不一定。
下述兩種情況下,女方可以分割:
一種情況是,男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遺囑,指定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女方、且女方在得知此事之日起六十天內做出接受聲明。
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若有合法有效遺囑,則按照遺囑執行,忽略法定繼承。
但是要注意:若男方留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給女方,這種遺囑屬于“遺贈”(因為女方不是男方的法定繼承人)。遺贈性質遺囑的特定要求是:必須限期內作出接受聲明,否則視同放棄。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若是2021年之前發生此事(《民法典》之前),事先要求是兩個月。
另外一種情況是,男方生前主要依靠女方扶養。
雙方共同生活十年,意味著雙方之間可能相互幫扶、支持較多。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例如,男方年歲較大,生前主要依靠女方照顧,那么,女方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依然可以提出主張,要求分得部分財產。多少,視自行主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