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區在過去可能有過一次性買夠15年養老保險的政策,但是現在都已經全部清理,未來不會有這樣的政策了。
很多人在年輕的時候沒有考慮養老保險問題,等到年紀大了,開始著急。可是繳納養老保險已經晚了。
按照2016年《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設置管理的通知》,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這一規定指的是不符合參保條件就不能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主要指的是一些地區在推動農轉城的時候,有的地區會將失地農民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因此這些政策都已經不合適了。

另外,國家還規定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018年開始,北京、深圳、天津、青島等很多地區都取消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補繳政策。
不過文件還規定,對符合國家規定不交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滯納金。這是屬于什么情況呢?
實際上,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由雙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的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己承擔社會保險費。

可以說,不繳養老保險的行為是屬于企業違法行為,必須有部門予以糾正,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等部門有責任進行維權。
相關機構在收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時,需要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是每日5/10000。
但是,并不是說人人在承擔滯納金的情況下就可以補繳,因為需要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系。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要補辦用工手續,提供職工發放工資,做會計賬的證明材料。如果是說職工通過維權相關行政部門或者仲裁部門出具了有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予以補繳。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充滿了社會責任性的,主要用于供養已經退休老人的待遇。
大家都知道活著就存在著風險,每一個年齡階段的人都有去世的風險。如果我們通過事后補繳方式,實際上是對按月繳納人的不公平,即使繳錢多一點也是不公平的。
養老保險補繳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不平衡,更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未來的壓力。
另外,今年是一個特殊情況,國家由于新冠疫情的影響,很多人收入困難。國家允許通過就業人員緩交社會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2021年也可以補交2020年的社會保險費,不過要以2021年的基數補繳。這只是臨時性政策,到期就會取消的。
所以,現在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是越來越少了,大家還是按照規定按月繳費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