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恭喜你,可以拿到賠償了。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處理方式有三種:
1.與單位協調解決,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辦理,并為本人補繳未繳納的保險費。
2.檢舉控告,向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3.仲裁,在知道用人單位未為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的60日內,或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60日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從被單位辭退之曰起計算),向市、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