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說自己是“臨時工”是不正確的。甭管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在企業,工作十幾年了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了,不能稱為“臨時工”。
單位因上級文件要求辭退像你這種情況的人員,按照《勞動法》規定,是應該給經濟賠償的。
像你這種情況我遇到過。當時是處于機關單位進行車改的時候。單位不再保留領導的專職司機,改為車補。
我在公司給老板招聘司機時,一個與我比較熟悉的某局機關的局長司機來應聘。我一見是他,感到很驚訝,不解地問他:“你不是給局長開車嗎?怎么不開了?”他向我解釋說:“按上級文件要求,局里實行車改,局長不再配專職司機。單位給了我經濟補償,就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把我們這些人推向社會了。”
你會不會屬于這種情況?
如果屬于這種情況,相信單位會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你經濟賠償的,最起碼會給你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應該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你在單位工作滿12年算吧,單位應該給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這種情況,應該屬于經濟賠償的范疇。單位應該給你支付2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