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不展開多解釋,只說兩個確定性的結論: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關系。
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至于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可自行查閱。
2.子女對父母有法定贍養義務,與父母有沒有社保沒、父母是城鎮還是集體戶口無關。
除非子女不具備贍養能力(例如,沒有收入、沒有勞動能力),否則子女要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我國《老年益保障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