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互金整治辦先后下發了《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簡稱《工作通知》)、《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簡稱《業務通知》)、《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簡稱《方案通知》)。背景是“現金貸”業務和從業機構在近兩年呈現“病毒式擴張”,部分校園貸、P2P企業在巨大利益誘惑下紛紛涉足“現金貸”。
“現金貸”美其名曰是美國Payday Loan的舶來品,但事實上,我國的“現金貸”業務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群限定、無抵押擔保,更無“薪資日”守住風險閘門。盡管“現金貸”在滿足小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畸高息費、過度借貸、重復授信、暴力催收和侵犯個人隱私等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與社會隱患。
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清理相關風險,相關監管規范紛紛下發。在《業務通知》中,指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從業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此外,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借款人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外部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暴力催收,三個通知文件明確提出各類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為防止“現金貸”資產質量惡化而產生的風險傳染,監管文件明確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現金貸”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融入資金;禁止消費金融公司通過P2P網絡借貸撮合等任何方式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禁止消費金融公司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
最為重要的是,《業務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投資以“現金貸”為基礎資產發售的各類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主要是ABS、ABN)產品,同時也要求“助貸”業務回歸本源,即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并且在助貸合作中,“現金貸”公司不能向借款人收取息費。這一系列措施基本阻斷了“現金貸”風險進入正規金融體系。
總的來看,我國多數的“現金貸”業務仍舊屬于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的范疇,是典型的基于移動通訊設備的微小信貸(Micro Credit)。盡管微型金融有助于普惠金融水平的提升,但也直接挑戰著金融穩定與金融誠信。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普惠金融經驗與教訓告訴我們,微型金融機構有著天生的“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的風險,即這些從業機構在固定成本的約束下,若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其經營行為實質上偏離了為窮人和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宗旨,因此,建議還要把普惠金融納入審慎監管,構建監管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