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已于2017年3月22日正式發布,為了規范注冊發行行為,便于標識,要求統一在注冊材料中標注 綠色 !
為規范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提高評估認證質量,要求第三方認證機構根據交易商協會發布的GP表(綠色評估報告信息披露表)完善評估報告內容,募集資金用途參照 M.16表(綠色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表)披露信息,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鼓勵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對于已經取得常規品種注冊通知書,但首期尚未發行的項目,若發行人擬將其變更為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須將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為綠色用途,且按照M.16表披露相關信息。同時,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項目進行評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按照協會現行要求辦理,完成變更后,發行時可使用綠色標識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