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是符合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的,而這一個月也是為了保障公司業務可以正常運行,從而給公司進行崗位調整、員工招聘以及工作交接等事情的時間,當然公司也可以選擇要求員工更快離開。
但是如未按規定辭職,要扣半個月的工資并不合法,原因在于:1.公司不屬于行政機構不具備罰款權利;2.員工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需要按照公司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公司規定的半個月工資。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事項】
辭職是員工的權利,所以我們在書寫辭職信時千萬不要寫成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是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可以同意也可以選擇不同意,所以如果寫的是辭職申請,能否離職決定權在公司手中,而辭職信就員工行使自己的權利告知公司自己要離職,能否離職的決定權在員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