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網友描述的三個問題,先給出基本結論,隨后解釋:
婚前財產,婚后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大概率情況下,仍然屬于個人財產。
婚姻期間借新債還舊債,大概率情況下,新債屬于個人債務。
婚前不動產、婚后有按揭還款,大概率情況下,房產屬于個人;婚后共同償貸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半分割。
注意,以上結論中,都用到一個“大概率”的詞語,是因為網友的問題描述少了很多信息。以下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適當展開解釋一下:
個人財產,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有例外——
如果這個婚前財產加上對方名字(例如房產加名)、過戶到對方名下(例如,把錢轉給對方)、與婚后共同財產混同(例如,銀行賬戶中與個人婚后工資收入有進出),則財產歸屬,多數會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說明財產歸屬,則按照協議執行。
婚前債務借新還舊,新債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前債務,大概率情況下屬于個人債務。那么,婚后又借了錢用于償還這筆債務,可以理解為:婚后債務的用途是用于個人(償還個人債務),所以,新債依然屬于個人債務。
但是,依然有例外——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首先要看婚前債務的定性是什么。例如,用來借錢買了房子、寫了自己名字,則房子屬于個人,債務也需要個人承擔;而房子登記兩人名字、或者加了對方名字,因此筆債務形成的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對等原則,則債務也要相應變成共同債務。
其次要看婚后新債的用途是什么。全部用于償還個人舊債,則新債也屬于個人債務;否則,借了錢,其中有部分用來夫妻共同生活,則此部分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均認同此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將視作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在離婚分割時,也要分擔。
婚前按揭房,離婚時,房、貸一般怎么分割?
根據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般來講,先協商。協商一致了,按照協商結果來。
如果協商不一致,多數情況下,房子歸登記一方,婚內共同償還貸款、及其增值部分,雙方共同分割,登記方給予對方相應數額補償。同時,登記方承擔尚未償清的貸款部分。
這里依然有個前提:房子在購買是登記的是首付方個人名字(按揭期間的房產加名很困難),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也要參與分割。這時候,就要結合對家庭貢獻、有無過錯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定,沒有具體分割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