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多數人來說,當然認為是不繳保險,每年漲1000元的工資劃算。畢竟發到手的工資多了,自己可以支配的更多,非常受歡迎。
但是,如果繳納保險,按照國家的規定,職工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個人部分養老保險是繳費基數的8%,醫療保險是繳費基數的2%,失業保險是繳費基數的0.3~1%。
如果我們每月扣繳370元,按照10.5%的個人承擔比例,我們的繳費基數大約是3524元。
企業承擔的費用應當是多少呢?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養老保險是16%,醫療保險是6%~10%,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大約是1%~4%。差不多負擔錢數應當在810元到1050元之間,跟補貼職工的1000元差不多。這就是企業的用工成本。
但實際情況是,企業這種做法要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項保險。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不參加社保,職工和企業都屬于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因為沒有按時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要承擔每日5/10000的滯納金,根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規定,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變相或者轉嫁職工承擔。
回過頭來,一旦職工反悔,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即使有職工簽訂的自動放棄社保承諾書,一樣視為無效行為。
補繳職工社保,應當按照職工的工資水平確定。如果我們給職工1000元的社保補貼,這一部分錢將會一樣認可為職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一部分。
所以,企業如果這么做,會面對四項可能損失:
第一,企業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白給職工了。
第二,承擔補交社保的滯納金。
第三,繳費基數平白又提上1000元。
第四,沒有繳納社保,職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這些政策,略微懂點法律知識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都會知道。這樣干的用人單位很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