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比較復雜,而復雜的原因就在于如何界定所謂的“騙人”。
如果說保險公司故意去欺騙消費者,這是不成立的。因為作為國家強監管的重要行業之一,保險公司的每一款產品、每一項服務都是要求嚴格合規的,保險公司不可能跟外面租房子的黑中介或者賣保健品的無德商家一樣去玩文字游戲甚至設置虛假條款來故意欺騙消費者,更不可能玩跑路或破產(我們國家的《保險法》不允許保險公司破產),否則保監會早就對保險公司揮動大棒了。而一般消費者感到的騙人主要是在于當需要理賠的時候,未能獲得相應的賠償所致。而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
1. 消費者對保險條款沒有看清或者理解不清。保險條款(尤其是涉及到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等涉及人的險種)因為相關的保險場景復雜而往往設置的非常復雜,同時還設置了觀察期、免賠額等限制,這就導致某些限定條件消費者沒有看清或者沒有理解正確,因而在理賠的時候出現無法獲取理解中的賠償;
2. 對于損失的評估出現爭議,因而消費者無法獲得滿意的賠付。對于這種情況,往往是消費者和保險公估部門就業務上的爭議,這不屬于欺騙范圍,而是經濟業務問題,不能歸為保險公司騙人;
3. 部分保險代理人故意誤導消費者。這種情況是最接近所謂的欺騙了,這往往是有關的代理人為了獲得業績而故意對夸大承諾保險范圍、甚至信口開河做出承諾等而欺騙消費者的情況。這種情況屬于銷售誤導,的確是非常另消費者深惡痛絕的。但是隨著代理人制度的規范,以及保險雙錄的實施,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