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參加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上課、吃、住都是在培訓機構指定的賓館進行。豈料培訓期間,我丈夫卻在晚上不幸猝死在房間內。" /> 3個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參加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上課、吃、住都是在培訓機構指定的賓館進行。豈料培訓期間,我丈夫卻在晚上不幸猝死在房間內。"/>
編輯同志:
3個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參加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上課、吃、住都是在培訓機構指定的賓館進行。豈料培訓期間,我丈夫卻在晚上不幸猝死在房間內。公司沒有為我丈夫辦理工傷保險,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卻被公司一再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規定: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即在 因工外出期間 ,只有因工作原因 受到傷害 或者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不包括猝死,即突發疾病死亡,更何況我丈夫并非死于培訓期間或教室,故不應認定為工傷。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蔣曉媛蔣曉媛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你丈夫的情形當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即判斷你丈夫究竟是否構成工傷,取決于其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是否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如果肯定,無疑當屬工傷;反之,則不構成工傷。而從本案情形來看,應當是肯定的:一方面,你丈夫是在受公司指派外出培訓期間猝死,即其死亡于因工外出期間。另一方面,基于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具有特殊性,決定了對員工相關時間和空間的確定,不能局限于生產、經營、培訓過程中及其場所,而是應當包括期間從事與職責有關活動的時間和空間。也就是說,鑒于你丈夫在培訓機構安排的賓館休息,不僅屬于 工作時間 的延伸,也是因工外出的組成部分,屬于在工作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決定了同樣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猝死。所以,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正因為公司未為你丈夫辦理工傷保險,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其必須為所導致的后果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