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奇怪,勞動爭議仲裁院一般不會受理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案子。勞動爭議仲裁是法院受理前置的程序。如果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我們勞動維權有三種方式,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勞動爭議案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明確,繳納社會保險費事件,是屬于行政部門的職責范圍,不是司法可以干涉的。
只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實表態或者證明社會保險費無法補繳,造成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受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受理相應的案件。
目前,可以受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行政部門一般是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征收機構。
勞動監察部門各地一般叫做勞動監察大隊或者中隊,社會保險征收機構一般是社保的稽核部門或者稅務部門。
勞動者向相關部門投訴后,相關部門會立案調查,并根據調查依據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拒不繳納的,可以進行欠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3倍的行政處罰。
同時,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如果相關金額不足,首先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如果去不提供擔保,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也可以按照勞動監察的程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然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走的是勞動仲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就已經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變為個人了。不太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
如果是裁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申請賠償,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里面的關系非常復雜,一般還是建議相關社會保險費的案子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征收機構來進行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