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從題主的字面描述上,并不能給出唯一結論。會有三種不同情況:
如果妻子名下的財產屬于妻子個人,丈夫的母親無權分得。
如果妻子名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丈夫生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指定他人(非母親)繼承的情況下,母親有法定繼承權,可以分得。
如果妻子名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生前指定了繼承人、且非其母親,則其母親沒有繼承權。
這里實際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個是丈夫母親的權利問題。
一個是財產歸屬問題。
丈夫母親,是丈夫的法定繼承人
丈夫的法定繼承人僅僅涉及到第一順序,包括了妻子、其父母、子女。這三類人具有均等的繼承權。因此,如果按照法定繼承,上述人等,包括丈夫的母親,均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份額。
但是還可能有一種情況:丈夫生前訂立過合法有效遺囑,指定了繼承人。
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因此,如果有遺囑,就要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是誰。是母親,丈夫遺產全部由母親繼承;指定的不是母親,母親沒有繼承權。
妻子名下存款,能否被丈夫的母親繼承?能繼承多少?
如果丈夫的母親具有繼承權(不管是法定、還是遺囑指定),那么妻子名下的財產,可以由其繼承么?
這就要看妻子名下這筆存款,到底屬于其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存款存在妻子名下,并不能說明必定屬于其個人財產。
這里套用一下《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上可知:關于夫妻之間財產歸屬的劃分,依據是財產來源,而不是登記在誰名下。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妻子自有,不發生繼承;另外一半為丈夫個人財產,去世后成為遺產,由繼承人按照法定、或者遺囑繼承。